前幾天我才搭Hello Taxi,沒想到就發生這件事...
🎸司機能不能主張勞基法的相關權利?
我們可能會直覺想到既然是類似計程車的交通工具,那麼就應該是勞工的一種,但Hello Taxi跟Uber或其他的車隊(計程車派遣業者)一樣,都可能主張自己是作為一個媒合的「平台」來仲介乘客與司機,平台業者與司機不是雇用關係,沒有勞基法的適用。
實務上有些判決認為,這種業者雖然主張自己只做媒合,不過從業者與司機簽的契約以及實際營運狀況,從外觀上來看業者仍有監督管理的功能,因此司機與媒合業者間仍構成雇傭關係,例如大都會衛星車隊這個業者,就曾有判決認為屬於民法上的僱用人。
如果延續法院這種看法的話,雖然目前較新穎的媒合平台(Uber與本案的Hello Taxi)是否適用勞基法還沒有法院見解,但也許能先假設這些司機仍屬於勞工而不是自雇者,因此可以主張勞基法的保護。
🎸碰到這種問題,基本上法律上的主張有兩個,一個是依照勞動契約向雇主請求履行債務、給付積欠的薪資;另一個是依勞基法請求資遣費以及終止勞動契約,拒絕再幫該雇主服務。
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,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,或違反契約損害勞工權益,勞工可以不用事先通知、逕行向雇主終止契約,藉此免除自己再為雇主提供勞務的義務。
其次,依照同條的第4項,這種情況雖然不是被資遣,而是自己主動終止契約,勞工還是可以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,以工作每滿一年就發給一個月的工資來計算。
🎸訴訟程序上,勞工可以自行提起訴訟,向雇主請求積欠薪資以及發給資遣費,也可以選擇團結起來,一起進行訴訟。
一種方式是由Hello Taxi的司機們團結起來選定一人為代表來進行訴訟,如此一來就不需要每個人各自起訴、參與訴訟進行,證據資料也可以共享;
另一種方式,也可以由Hello Taxi的司機組成的自救會或其他團體作為代表來起訴,實務上已有不少判決承認可以由自救會作為原告、被告,來代替自救會內的團體成員進行訴訟。
不過可能要特別注意的是,最高法院給這種非法人團體進行訴訟的條件,必須要有代表人、辦事處以及獨立財產,因此自救會可能須要仔細團結、訂立組織目的、選定地點處理事務以及創設專用帳戶,以符合法律需求。
(最高法院64年度台上字2461號判例)
🎸勞資訴訟在我國還享有一些優惠。
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,可以暫免徵收裁判費的一半,勞工不需要為了打訴訟而墊一大筆錢在法院。
其次,為了保全自己的債務能夠實現,往往需要提起假扣押、假處分來避免公司脫產跑路,但法律要求當事人提供一定額度的擔保金,作為平衡。
而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,在勞工為了保障欠薪、資遣費而提起假扣押假處分時,法院最高最高只能要求目標金額十分之一的擔保金。
如果當事人屬於收入較低者,在符合法定標準的情況下(調解不成、月收不超過8萬、資產總額300萬以下)也可以向法扶提起訴訟扶助的申請。
這些訴訟上的事情可能都有點遠了,不過先知道一定會有好處。另外,若公司真的是倒閉歇業,趕緊揪一揪同事們組成團體並推派一位代表,去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與資遣費的墊償,以度過這現在這一個難關。